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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腔传统清官戏中的平冤逻辑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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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意社表演的秦腔《铡美案》剧照。 宋含露 摄

  清官是最能代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符号之一。秦腔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传统戏剧,具有悠久的历史,其表演体系成熟,表演技艺朴实、豪放,表演剧目繁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秦腔形成了一套丰富的清官叙事系统,包括包公戏与普通清官戏两大类型。这套叙事系统的主要旨趣,在于对冤案的平反,其中蕴含着中国传统司法的平冤逻辑,体现了古代平冤的司法智慧、司法手段与司法特性。

清官平冤的司法权力

  秦腔清官戏中对清官司法权力的设定,勾勒出了一个完整有序的清官平冤能力图谱。

  司法权力的高位设定

  秦腔包公戏中,包公的官职一般为“丞相”。在宋代,地方审判级别根据犯人适用的刑罚来划分。县级审判机构仅审理杖刑以下的轻罪案件,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没有判决权,仅有查明案情的审理权,查明后应上报州级审判机构。州级审判机构可审理徒刑、流刑以及死刑案件。路级审判机构享有对州县上诉案件的复审权。除了要上奏中央的疑难案件外,路级审判机构甚至享有对死刑案件的终审权。中央一级的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刑院,主要负责复查地方上报的疑难、死刑等案件。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官职较低者的司法权力有限,只能受理其辖区范围内的简单案件,不能受理其他辖区案件、上诉案件与重大案件。

  包公作为“丞相”的司法权力,实际上是宰相制度赋予的。宰相制度,即在中央设置宰相来辅佐君主总理国家政务的制度。宰相是代称,不是具体的官名,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官职与之对应,丞相是其中之一。虽然秦腔中包公的官职为“丞相”,但实际上北宋时期并未设置这一官职,与其职权相对应的官职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历史上包公的最高职位为枢密副使,因此包公的职权实际上从未达到“丞相”的程度。秦腔中之所以多以“丞相”来塑造包公,一是因为司法权力的悬殊能够产生巨大的戏剧冲突,吸引更多的观众;二是因为传统社会中存在权力至上的观念,这样的设定满足了观众对于清官平冤能力的期盼。

  “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宰相在不同朝代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司法权力的掌控是其职权之一。宋代为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设置了以行政权制约审判权的机制。相权在宋代行政权力体系中仅次于皇权,对审判权具有巨大的制约与影响。因此,这种高位权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最大可能。

  司法权力的多元设定

  秦腔虽然是虚构叙事,但在塑造历史中存在的真实人物时,一般会尊重历史,注重人物的生平连贯性。例如,包公作为历史中真实存在的人物,具有较为翔实的历史记载。因而秦腔包公戏中虽以“丞相”作为包公的主要官职设定,但也形成了一个包公从定远县县令到开封府尹再到“丞相”的具有时间连续性的系列故事。如《包公审虎》《白狗争妻》《双钉记》等,都是包公出任“丞相”之前的公案故事。这样有层次性的官职设置,能够实现为不同层面百姓平冤的司法功能。尽管如此,这种多元性仍难以满足老百姓伸冤的全部需求。

  因此,在包公叙事系统外,还存在一套普通清官叙事系统。其故事情节较之包公戏更加多样化,官员官职的设置也要比包公丰富得多,普通清官的官职从知县、知州、知府等地方官员,一直到中央官员不等。这套普通清官叙事体系,弥补了包公平冤权力的狭隘性,将清官这一群体散布到了几乎整个古代官吏系统之中,这才是老百姓乐于见到的清官司法权力布局。

清官平冤的司法运作

  古代社会中的官员断案,尤其是地方州县的初审过程,几乎包括了整个司法流程。这决定了官员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侦查学知识,还要具备说理能力以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秦腔清官戏中,清官往往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艺与超强的司法能力,不仅能够专业准确地审结案件,还能根据不同的案件需求以不同的断案程式对案件进行灵活处理,满足了老百姓对平冤效果和效率的需求。

  简易断案程式

  简易断案程式分为起诉、立案、拘捕拘传、审理、判决、执行六个环节。与正常的司法流程相比,简易断案程式缺少了案件的侦查环节。案件是在庭审过程中破获的,而案件侦查环节实质上并未缺失,只是被合并在案件的审理环节之中。古代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官员大多不是专职法官,其主要职责在于处理行政事务。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州县官员事务繁多,断案精力有限,于是常常采取庭审侦破的方式来简化程序。加之古代官员地位较高,一般当事人与证人的地位较低,官员有权随时将其传唤到庭。于是,这样的合并成了大多数官员的首选。

  但是这种简易断案程式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例如《八件衣》中的原审官员杨连采取的就是简易断案程式。戏中,书生张成愚家境贫寒,为了赴京考试,他前往舅父杜九成家借钱。杜九成之女杜秀英对张成愚有意,于是在给他的八件衣物中夹放了银两、绣鞋,以示情意。张成愚对此浑然不知,在典当时被稽查当铺的官差当作一起盗物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该案真凶为官差白石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县官杨连受白石刚怂恿,对张成愚进行了严刑拷打。张成愚昏厥后,杨连以为张成愚已死,便将他弃之荒郊,乞儿仁义将他救下。之后,张成愚向包公告状,冤情最终得到平反。

  秦腔清官戏中清官启用简易断案程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如《八件衣》中原审官员杨连造成冤假错案的事实非常清楚,不仅有张成愚差点被拷问致死的事实,还有相关的证人佐证。因此,包公才启用了简易断案程式。但在《黑驴告状》中,包公面对“黑驴告状”毫无头绪,便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并未采用简易断案程式。

  普通断案程式

  普通断案程式包括起诉、立案、侦查、拘捕拘传、审理、判决、执行七个环节。这一断案程式也是秦腔中清官平冤的主流方式。秦腔《十五贯》中清官匡有义的断案程式就是典型代表。

  戏中,熊友蕙无意中捡到邻居冯益五给儿媳苏绮娟的金环,到冯家金铺兑换时,被冯益五认出。冯益五怀疑儿媳与他通奸,即回家质问苏绮娟。苏绮娟言语支吾,冯益五便命儿子冯拴狗用棍子打她。不料棍头戳破顶棚,从上面掉下来一个面饼,冯拴狗不听劝阻,食饼而亡。冯益五遂以通奸谋财害命为由控告二人。知县王志堃不察情理,严刑逼供,致二人屈打成招。

  另一边,尤福禄赌博失利,将女儿尤三姑以十五贯钱卖给妓院,尤三姑听闻后逃走。赌徒陆亚夫趁机入室,误杀尤福禄后携十五贯钱潜逃。而熊友兰得知其弟熊友蕙蒙冤后,昏倒在地,幸蒙陶五公义助钱钞十五贯。在奔赴县府救弟的途中,熊友兰偶遇尤三姑,此时恰逢乡约、差役赶到,因熊友兰身上所带钱钞恰为十五贯,二人被当作通奸杀父,亦蒙冤入狱。秋审时,匡有义通过实地暗访掌握新证据,使两起冤案最终真相大白。

  由于两案是会审案件,在一些流程上存在细节差异。起诉在案件复审的一 开始提出,以犯人当庭喊冤的形式来完成。之后进入立案环节,即“看牌听审”。虽然会审官员都认为案件存在冤情,但缺乏新证据推翻原判。因此,匡有义作为主审官员启动了侦查环节。在与其他官员商议后,匡有义采取了亲自“私查暗访”的侦查方式。他在实地暗访中发现了真凶,并掌握了充分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拘捕真凶陆亚夫,拘传原审官员王志堃,展开了案件审理环节。在充足的新证据面前,犯罪主体纷纷认罪,匡有义当庭判决,并且对部分判决进行了立即执行。

  复杂断案程式

  复杂断案程式在普通断案程式之后多了一个“面圣复奏”的环节,即面见皇上,向其说明案件的原委,主要是对于擅自执行死刑的复奏,也就是所谓的“先斩后奏”。这一断案程式主要存在于秦腔包公戏之中,尤其体现在有关权贵的案件中,如《铡美案》《铡国舅》《铡判官》。

  《铡美案》中,陈世美高中状元,被招为驸马。其妻秦香莲携子女上京寻找他,但陈世美担心认了秦香莲不仅会被追究欺君之罪,还会影响自己的荣华富贵,于是派韩琦杀妻灭子。韩琦得知真相后,深表同情,但又不能违抗驸马的旨意,只得自刎而死。韩琦死后,秦香莲状告至包公处。包公查明真相后,不顾太后和公主的阻挠,公正执法,毅然下令将陈世美铡死。

  这种死刑立即执行的权力为普通清官所不具备,是包公成为中国古代清官典型符号的关键。

清官平冤的判决结果

  古代社会中,冤案的平反不仅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更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意义。一个好的平冤判决结果,不仅能将真凶绳之以法,让受冤者得到平反,还能让老百姓信服与满意,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在秦腔清官戏的叙事中,清官的智慧集中体现于精彩的平冤判决中。清官在融合情理法、平衡罪责的前提下,实现了冤案的平反,满足了老百姓的期盼。

  情理法相融合

  秦腔《翰墨缘》中有一句评价清官长麟的话:“长巡抚执法虽严,但待人宽厚。”这句戏文揭示了秦腔清官戏中清官审判的主要特点:一是依法惩罚犯罪。法律是清官断案的基本依据,依法断案、执法严明是清官的必备条件。如《八件衣》中包公明确说道:“不认情面只认法。何论王孙并公子,犯王法一律付铜铡。”二是审判兼具情理法。如《八件衣》中,包公除了惩处白石刚与杨连,还对乞儿仁义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与奖励,并让真心相爱的张成愚与杜秀英终成眷属。这样的判决结果兼顾情理,体现了强烈的人文关怀,具有效力长久性与社会全局性。

  罪责相适应

  在秦腔清官戏中,平冤结果与冤案所造成的结果一般相对应。冤案所造成的结果越严重,相对应的平冤结果也就越严厉,反之亦然。在冤案造成的结果中,受冤者的冤情状态是主要的评判标准。例如在《八件衣》《黑驴告状》《九黄七朱》《十五贯》等秦腔清官戏中,受冤者不是蒙受杀人的死罪之冤,就是因冤而死,其所造成的冤情也是最重的。因此,其中的真凶全部都被处死。在这个过程中既实现了罪责相适应,又契合了老百姓对“恶有恶报”的期待。(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

 

发布时间: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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