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淑平
中央苏区时期,为保证革命任务顺利完成和苏维埃政权的长远发展,党和苏区政府积极开展廉政建设,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包括舆论监督制度、巡视制度、廉政思想教育制度等。其中,廉政法制建设是苏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苏区时期颁布和实施的通告和训令中,关于惩治贪污浪费与规范干部作风的内容达90余条,不仅使廉政建设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促进了苏区各项廉政措施的深入推进。这一时期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精神、有益举措和显著成效,为新时代廉政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姜佩杉 摄 图为江西省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设置的控告箱,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资料图片 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姜佩杉 摄
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法制建设体系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贪污腐化、铺张浪费、消极怠工的问题。为保障革命事业顺利完成,维系苏维埃政权的长远发展,苏区开展了一系列廉政建设,廉政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
健全廉政法律规范,提供明确指引。1931年11月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此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初,因基层办事员素质参差不齐,财政与审计工作尚不完备,导致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贪污公款不上交的现象频发。为此,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中强调,中央政府对贪污腐败事件应及时命令上一级政府详细调查,并将相关人员撤职查办,“还要开法庭审判,这是非常之必要的”。这些指示与规定为苏区廉政建设法制化提供了基本方向。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作为中央苏区时期第一部反贪污浪费的法律规范,为苏区惩治贪污浪费提供了明确指引。
开展廉政运动,强调厉行节约。1932年,苏区开展以肃清贪污浪费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针对随意滥用和铺张浪费的实际情况,《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给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的指示》明确提出节俭经费以帮助开展革命战争,反对随意浪费经费。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检查瑞金工作后的决议》也指出:“各区存款应一律缴存县苏转缴中央财政部,一切用费应节俭,反对浪费,严惩贪污。”1932年7月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四号——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领导群众团体做节省一切开支以充裕战争经费的运动,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如客饭、办公费、灯油杂费都须尽量减少”,并强调各级政府一经查出贪污腐化的人员,必须给予其严厉的纪律处罚;对此类现象予以隐瞒庇护和放松的人员,也同样要受到惩戒。关于节省运动的各项指示与训令不仅培养了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也提高了廉政建设的效率。
强化工作检查制度,防止消极怠工。为保证廉政建设中各项措施的切实执行,防止党员干部消极怠工,提高党和政府内部的凝聚力,苏区政府制定了专项法令,以保障工作检查的开展。1932年,《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五号——切实执行工作检查》明确要求:“应当立即切实执行各级政府的工作检查,在工作检查中应该考察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消极怠工腐化,不尽职等等的情形,对于一切不执行上级命令和工作不积极的要予以革命纪律的制裁,以强固苏维埃政府,使苏维埃的工作紧张起来,消灭一切疏忽松懈的表现。”
完善廉政监督体系,增强监督能力。中央苏区时期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主要分为政府内部监督和党内监督。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作为专门负责政府内部监察工作的工农检察部便形成了从中央到区一级的组织体系。1931年,为规范工农检察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内部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开设群众监督通道,《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在工农检察部下设立控告局,专门受理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党内监督的主要负责机构为监察委员会,1933年颁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组织设立中央、省、县、区四级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党组织的经济类账目,为全面开展反腐倡廉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
中央苏区时期廉政建设的司法实践
惩治贪污腐败是廉政法制建设的重点。中央苏区时期践行依法审判、程序公正等原则,审理了一批贪污腐败案件,有力打击了贪污腐败分子,为苏维埃政权的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谢步升案打响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第一枪。谢步升在担任江西省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期间,存在强奸妇女、怠工渎职、吞没公款并将公物占为己有等行为。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其死刑。谢步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后,认为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判决正确,驳回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苏区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和程序价值的追求,更彰显了党中央和苏区政府开展廉政建设的决心。
此后,各级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审理了一系列贪污腐败案件。如江西省胜利县干部钟学湘、钟铁青、朱伟葵、李华艳、钟圣谅五人,私拿公款贩卖鸦片,并进行反革命运动欺压劳苦工农,严重损害了苏区群众对苏维埃和革命的信仰。1933年3月,为严肃革命纪律,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判决对钟学湘等四人处以死刑,钟圣谅因并非明知故犯,最终被判处监禁二年。福建军区特务营副政委黄裕湖平日一贯消极怠工,贪污办公费、擦枪费等公款共十四元五角。1933年3月9日,福建宁区军事裁判所给予其做六个月苦工的处罚。江西省木船工会委员长彭士谆和芦汗魁,朋比为奸、私吞伙食,并把工人的社会保险费拿去做买卖以图私利。1933年6月,两人被全总执行局撤销工作,并被法庭判处做苦工四十天。上述案件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对不同行为和不同结果进行区分,体现了客观、公正。
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对适用范围、量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适用对象包括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以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其次,结合苏区开展节俭经济以支援红军的实际情况,明确适用行为不仅包括利用自身地位吞没公款以图私利的行为,还包括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导致国家受到损失的行为。最后,明确量刑标准,对于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或一个月或三年以下监禁。对于贪污公款的行为,依据贪污公款数额进行量刑。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颁布有力推动了苏区的司法实践。1934年,负责中央苏区六大纪念建筑修建的干部贪污公款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1934年2月13日,经法庭审理,苏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因贪污公款大洋二百四十六元七角,盗窃军事秘密,被判处枪决。同案犯管永才作为苏区总务厅事务股长,在职期间贪污公款九十七元八角,还假借政府命令压迫群众,将群众的树枝砍尽以强迫群众退让房屋。法庭本应判处其监禁一年半,但念及他因公残废,最终判处监禁半年并将其所贪污公款追回。
中央苏区时期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启示
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法制建设不仅对巩固和建设苏维埃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更形成了勤奋务实、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为新时代廉政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廉政法制建设。在制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时,党中央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领导人曾多次与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士沟通,充分调研贪污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适用主体和行为展开讨论。同时,结合全苏区节省经费以支援革命战争的实际情况,对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的行为予以规制。
高效落实廉政监督,密切联系群众。为加强监督力度,苏区各级控告局设计制作了控告箱并将其悬挂在机关门口与民众集中的地方,规定“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控告箱的设立方便了民众投递检举信,是苏区加强民主监督、严厉惩办贪污分子的重要手段。此外,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提出,为了监督和防止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官僚腐化,加强工农检察工作,设立各级控告局,规定突击队的组织与工作,“但未使这些组织与工作能吸引各群众团体与工农积极分子参加,因此不能收有实际效力”。为此,苏区积极开展大型群众审判会,同时倡导人民群众监督裁判部工作,并进一步健全与改造工农检察委员会。
积极总结廉政法制建设经验,加强推广落实。反对贪污浪费、节省经费、提高工作效率是苏区廉政建设的主要目的。谢觉哉提出要将腐败案件“用什么方法查出的,得到些什么成绩”等经验好好地收集并发扬起来,切实把廉政工作落到实处。1934年,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发表《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强调苏区开展的廉政建设已取得一些成绩,但这一工作必须继续深入开展,并对未来廉政工作提出“由反贪污腐化的斗争开展到反浪费怠工的斗争……进行更高度的节省运动”,强调“要将中央一级的反贪污腐化斗争的经验,运用到各省县区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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