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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家事诉讼未成年子女保护制度

蒋玮 蔡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家事纠纷案件均呈现出数量持续增加、类型复杂多样化的趋势。家事诉讼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典型方式,被赋予诊断、修复、治疗以及调整当事人未来家庭关系的基本功能。德国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未成年子女意见听取以及未成年子女抗告等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离婚诉讼、监护权诉讼、探望权诉讼、亲子关系诉讼等家事案件中的有效落实。

 

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制度

 

  德国家事诉讼采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官负有听取未成年子女及少年局(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机关)意见的职责。为应对实践中未成年子女自身利益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明显冲突等情形,德国于1996年通过修改《亲权法》,在家事诉讼中规定了程序保护人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选任要求规定缺位、保护人法律地位模糊、保护人职位与权限不确定等不足。有学者更具体地提出,根据德国《基本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在离婚、监护权、探望权、亲子关系及收养关系等涉及身份利益的诉讼中,法庭应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独立的程序辅助人。为解决上述问题,德国在2021年修订《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时对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制度进行了完善。

 

  根据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58条之规定,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需要,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事务中,应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名在专业和个人方面均合适的程序辅助人;若法院考虑部分或全部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排除探视权或作出拘留令,则程序进行过程中始终需要指定一位程序辅助人;若出现子女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存在重大冲突、需要将子女与照护人分离、程序涉及要求交出子女以及考虑对探视权进行重大限制等情形,通常需要指定程序辅助人,若未指定,则必须在最终判决中说明理由。

 

  该法第158b条对程序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与具体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程序辅助人并非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是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关系人参加诉讼;程序辅助人需要在诉讼程序正式开启前确认子女利益并在程序中进行主张,用恰当、简易、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表达方式将诉讼程序的主题、流程及可能的结果告知未成年人,如果程序通过最终决定结束,程序辅助人应与子女讨论法院的裁决。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授权程序辅助人与父母及子女的其他重要关系人进行谈话,并协助就程序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这一制度被严格执行,未按照规定指定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将构成重大程序缺陷。德国勃兰登堡州高等地区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在终止轮流抚养模式并将子女的照顾权仅赋予一方父母背景下的快速诉讼,也必须指定程序辅助人,而瑙恩地方法院的一审家事法庭并未指定程序辅助人,也没有说明不指定辅助人的理由,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同样,萨尔州高等地区法院也因一审法庭未指定程序辅助人将萨尔路易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一审判决撤销并发回重审。

 

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制度

 

  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59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听审的内容。在立法上,德国将听取子女意见确定为法院的职责,并坚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在有充分的理由、子女明显无法表达意愿、子女的意愿对裁判没有影响以及程序仅涉及子女的财产时,法院可以不进行对子女的听证或亲自了解子女的情况;在涉及身份监护或照管财产的案件中,若子女的意见对裁判的作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法院也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在指定了程序辅助人的情况下,个人听证和了解应在程序辅助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关于如何听取子女意见的问题,德国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理论上达成如下基本共识:其一,听取子女意见时,为减轻对子女的精神压力,应尽可能将听询地点设置在法院等候室或儿童室,且应当在其他当事人不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其二,避免在幼儿园或学校等容易使子女被其他同龄人议论的场所进行意见的听取;其三,应当适当避免给子女造成压迫感,法官可根据子女的年龄状况确定是否穿着法官服以及保持空间距离上的接近或远离,为形成安心感,可以不受禁止第三人在场的限制,让与子女有密切关系的人参与意见听取的程序,如子女的祖辈;其四,听取意见时的室内装饰、色彩以及物品的配置等都应当符合子女的年龄状况和心理需要。在实务中,德国法院认为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发育程度以及其是否理解所问及所述内容的含义,并排除受到父母一方不当意见的影响。

 

未成年子女抗告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67条规定的“抗告”,是对本案及作出裁判中的裁定和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独立上诉手段。从定义可以看出,抗告与控诉、上告引起上诉的方式存在显著不同:控诉、上告分别针对的是德国初级法院、州法院的一审判决与州高等法院控诉审的终局判决,而抗告针对的是判决外的裁定与命令;并且在上诉主体上,有权提起抗告者不限于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抗告。

 

  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将家事事件全面纳入非讼程序法调整的范畴,即家事事件的全面非讼化,同时家事案件中的子女即使不在当事人之列,其权利也会因法院的裁定而受到影响。鉴于此,抗告的上诉方式便较为契合德国家事事件裁判的救济需要。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60条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抗告权,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在涉及人身关系的事件中,无需法定代理人的协助即可行使抗告权,即便是其他案件,只要在审理中对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进行了听审,其也可以行使抗告权。但无行为能力人或裁判作出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提出抗告。

 

  抗告分为简单抗告与即时抗告两种,简单抗告一般向作出裁定或命令的法院提出,且没有特定的提出期间限制;即时抗告的权限专属于上级法院,提出的期间一般限于裁定或命令向当事人送达之日起的两周内。《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第63条规定的一般抗告期间为一个月,且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暂停命令程序的终局裁判与涉及批准某项法律行为申请的抗告期间则为两周。

 

  在社会环境演变与家庭关系复杂化的背景下,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事案件涵摄了血缘、爱情、亲情等伦理,其处理不限于财产或利益的复杂关系,更牵涉家庭伦理的维系与否。家事事件不仅需要对过去的事实进行评价,更需要评估何种安排对当事人及其子女、近亲属最为有利,而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更易被忽视或裹挟。德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制度的更新演化回应了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和人格完善的社会发展趋势,有效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要求。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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